第一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范围为文学院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按学年评定,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按照学校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不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 3%,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 2000 元;
(二)二等奖学金:不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 6%,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 1000 元;
(三)三等奖学金:不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 9%,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 500 元。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具备上述基本申请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3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二)二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40%,且无不及格科目;
(三)三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50%,且无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材料。
(二)班级初评。班级在申请学生的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提出各班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
(三)学院复评。学院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复评,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第七条 学院对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将上报学校,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报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原则上学校仅就高发放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再发放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