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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文学院实施细则

时间: 2024-04-12 16:48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文学院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文学院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政策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困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

在规定时间内文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班级初评。班级在申请学生的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

的基础上,提出各班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建议名单。

(三)学院复评。学院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和学

院相关规定进行复评,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第六条 文学院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上报学校,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本细则由文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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