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文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文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班班长每天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真实记录在册,每周一早将上周考勤表交给辅导员处。
第二条 学生须按照作息时间表和课程表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学习和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勤。有事、有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对迟到、早退者应给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条 设立学生考勤督察小组负责检查考察情况,查课时同一人迟到三次后按一次缺勤记录。
第四条 学生因病和其他偶发性事件,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和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并连同有关证明(医院证明、家长电话)报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2.请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突发情况,另行处理);请假3—5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请假6—15天,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请假16-30天,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批;一次请假1个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上课时间1/3者,应令其休学或停学,随下一级重修。
3.请假手续审批后,交各班班长保存。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缺勤者,以旷课论处。
4.请假期满后若还不能正常学习,须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手续者,以旷课论处(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5.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向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旷课课时每天按6节计,超过6节者以实际学时计算。学生旷课累计达10-15学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15-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5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学生出现第5条所述情况的,将取消其入党、评选国家奖、助学金和各种评优评先、专升本推荐等资格。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干部无故不参加学院学生会例会以及各部、各年级学生干部会议,累计2次者,予以警示并取消优秀学生干部、模范班干部评选资格。
第八条 各班考勤情况由辅导员定期小结并公布,学期末汇总本学期考勤情况,对每月晚点名出勤率100%且纪律良好的班级给予通报表扬,出勤率或纪律较差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学院学生会、团总支成员及各班班委应以身作则,为同学们树立榜样。如出现考勤不严、不实、不公或弄虚作假现象者,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处理办法同第7条或撤销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