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成才环境,加强我系的学风建设,根据学院有关学风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的优良学风是端正的学习动机、严谨的学习态度、刻苦的学习精神、科学的学习方法、严明的学习纪律、诚信的考风考纪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以学生全面成长成才为目标,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核心,坚持培育引导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加强学风建设,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形成优良的学习氛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文学院学生学风建设领导工作由院长、党委书记牵头,组织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专业教师、学生辅导员共同参与。
第五条 建立学院领导、系部主任听课查堂制度,完善考场巡视制度和教学督导制度,积极开展学生学风培育和督导工作。
第六条 班级专业教师和学生辅导员,应对学生班级学风情况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和随机性检查工作。
第三章 学风培育
第七条 文学院利用学院提供的各项资源,加强对学风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大教学创新力度,切实推进实施教学质量工程。
第八条 对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素质全面的学生或取得其它优秀成果的学生进行专项激励并推荐参评学院各项奖学金。
第九条 动员和组织专业教师每年提供一定的学术科研项目,选拔吸收优秀学生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和配置好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资源,加大对学生业余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指导力度。
第十条 任课教师将本专业的发展前沿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教学实习基地,提升学生专业实践动手能力。加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为学生搭建自主式、开放性和研究型的学习平台,将专业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和实践创新的兴趣和能力。
第四章 学风督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深入课堂和宿舍全面指导学生,加大学风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班级班风和学风建设。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的职能和各班班干部、党员在学生学风建设中的带头和督查作用。
第十四条 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学院学生会组织部负责倡导良好的学习风气,活跃业余科研氛围,开展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班长全面负责班级学风建设,与团支部书记共同建设班级;学习委员协助班长负责本班的学风建设工作,协助学院学生会组织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院学生会组织部组织各班级学习委员,每周不定期检查各班课堂出勤情况,并建立考勤档案,将出勤记录情况作为班级参评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和学生个人申报各类奖、助学金的重要评定依据。
第十七条 规范请假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提前向辅导员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参与教学活动,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帮助教育。对不及格科目较多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和通报家长外,指派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骨干开展 “一对一”帮扶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各班级学习委员,及时提醒有关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重修手续和参加重修考试。
第五章 考风考纪与学术道德
第二十条 考风是检验学风的重要手段。各班级应提升班级成员的诚信、自律意识,规范班级成员考试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班级应根据学院安排,在任课教师或辅导员的主持下召开主题班会,认真学习有关考风考级等规章制度,高度认识考试违纪行为的严重后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类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按照考前临时随机发放的座位号就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学院领导应加大巡考力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作业、业余科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学习活动中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严禁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学生活动总结材料中署名。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余文学创作、科研立项、社会实践项目和各类奖、助学金,申报(请)人须提供准确真实的支撑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 有关奖惩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六条 按照学校岗位考核等的有关规定,将学院管理干部、专业教师和学生辅导员培育督导学生学风建设的工作绩效纳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风是学生各类评奖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学风状况与成效与先进班集体评比、优秀团支部评比、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毕业鉴定和就业推荐以及学生党员培养发展、考核监督等工作密切挂钩。
第二十八条 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与监督暂行条例》,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违规违纪者,不得参加党校培训学习,取消培养发展和考察转正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学生,一经查实,将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在考风考纪方面有不良行为者,在当年各类评奖评先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 班级成员在考风考纪方面有不良行为的班级,在申报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