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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学生公寓教育管理规定

时间: 2024-04-22 15: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是文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教育管理与服务,努力创建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和谐的“学生之家”,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和文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学院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按班级安排住宿的要求,按照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分工与合作的原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文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由文学院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充分发挥文学院公寓内教育、管理、服务队伍的主导作用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做到制度落实、管理落实、教育落实、服务落实。

第四条 在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文学院要全面、真实、深入地了解学生情况,努力把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与解决生活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管理学生与服务学生结合起来,维护文学院稳定,促进文学院发展。

第二章   学生公寓的管理组织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由物业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两部分构成。物业管理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学生公寓住宿安排和调整及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学生教育管理由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文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文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专职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辅导员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定期分析和研究学生在公寓的思想动态牵头处理公寓中学生的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处理学生公寓突发事件等相关工作。必要时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可举行联席会议,对涉及到物业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的交叉工作商议决定。

第六条 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负责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及行为管理,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安全警示及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负责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警示,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会同各职能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 各年级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年级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教育。辅导员按照上级安排到学生公寓值班,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寝室室规、纪律卫生检查制度、住宿反馈制度等管理制度;将学生行为表现与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先、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挂钩;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公寓内发生的重大违纪事件和治安案件。  

第九条  学生会主席和团总支副书记负责公寓日常教育管理活动的组织开展。各宿舍舍长负责本宿舍学生的思想、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应向辅导员及时反映。

第三章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  学生公寓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良好的学生生活气息和文化氛围,提升学生文化品位及精神面貌,可以赋予校园文化新的内涵。文学院要以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为“平台”更好地实现管理与育人的统一。    

第十一条  各年级辅导员在学院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制定本年级的公寓文化建设方案,并积极组织开展宿舍文化艺术节等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公寓宿舍文化艺术节的开展及其他综合表现,每年按公寓数的10%评选文明宿舍,5%的文明示范寝室。  

第四章  学生寝室的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公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一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审核,文学院党委书记批准,报校公寓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转让、出租,不得私自相互调整,也不得随意搬出。

第十六条 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

第十七条 学生停学、休学期间,寝室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不予保留。

第五章 学生公寓的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公寓中心负责公寓公共区卫生的清扫、保洁。为加强卫生监督,文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的督促和抽查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卫生实行每天轮流打扫制度。值日生负责寝室内务卫生清扫和物品整理工作,全天保持清洁。    

第二十条 每周星期三中午全进行宿舍卫生大扫除,配合学校做好“宿舍开放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寝室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全面检查与楼层抽查相结合的卫生检查制度。卫生检查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各宿舍舍长由学生会和辅导员直接管理,学院每年开展一次“优秀舍长”评选活动。

第六章 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处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文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学生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工作开展期间,学生不准夜不归宿和在校外住宿,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昼夜值班。晚归学生必须按规定凭证在值班处,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行会客管理制度。外来造访人员必须在门卫或管理员处凭证件登记。未经门卫或管理员许可的不得入内。  

第二十七条 除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严禁进入异性宿舍和允许异性进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个人财产的安全,学生离开寝室或休息时必须关好门、窗。

第三十六条 严禁携带违禁品,包括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制刀具和枪具进入公寓。学生携物箱子、大件类离开宿舍时,须持有效证件,经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带离。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严禁点蜡烛、点蚊香、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学生寝室烹饪食物、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无人状态下对各类电器充电。    

第三十条 学生离开寝室须做到随手关水、关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杜绝偷电行为。

第七章 违纪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寝室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寝室内务卫生检查中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不清洁记录的寝室给予寝室成员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在寝室内私自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枪械(含钢珠枪)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向阳台外或窗外泼水、扔杂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恶意浪费水电、损坏公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执行、解释权归文学院公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二〇二一月十七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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