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其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年级(或班级)评议→系级审核→学校建档→动态管理”的程序进行,依照认定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配置合理,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配置时要注意选配坚持原则、办事公正、遵守工作纪律的学生,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各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对各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组成名单确认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以便协调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个档次: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城镇学生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二)农村学生中家庭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
(三)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严重自然灾害;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持有《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三属定期定量抚恤证》等有效证件)的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四)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在校外私自租房和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消费场所);
(六)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七)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校或各系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八)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九)在填报相关材料时,故意夸大、隐瞒、弄虚作假。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所在系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系为单位,各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学校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具体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将民主评议结果汇总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平衡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统一尺度和比例。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或将其推荐材料发回重新评议。
第十八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不能成为书证材料的情况反映和质疑应视为无效。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复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系认定工作组,各系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安排专人组织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组织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及时帮助和指导学生提出申请;同时要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认定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