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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过程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 2016-05-17 10:58

一.目前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模式是什么?

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二.什么是就业方案,其作用是什么?

答:就业方案是我区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毕业生上交的有效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依据,将其毕业的就业信息录入到经毕业生资格审查后的毕业生资源信息库。录取研究生、出国、自主创业的同学需出示相关证明,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同学,转回生源地人事部门。就业方案形成后,将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教育厅。经批准后,以此为依据打印《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经教育厅验印后生效。学校的户籍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将根据此方案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转寄手续。就业方案将存档永久保存。

三.什么是就业协议书,其作用是什么?

答: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愿之后,就需要以协议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以学校主管部门签证,即签约。对毕业生来说,签订该协议就意味着毕业生就业,因而也称为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院上报就业建议计划的凭据,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和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统一发放及管理。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套。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领取的空白协议书。

四.什么是接收函,其作用是什么?

答: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必须由就业单位所属省或市人事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或具有省或市人事主管部门盖章的接收函方可列入就业计划(在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不交接收函)。这里所指的“接收函”可以是有人事权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协议书上直接盖章;也可以是单位所在城市人事局的接收函;或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中介所开出的接收函。毕业生需在6月10日前把接收函送交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否则,其就业方案仍自动生成为“回生源地未就业”。

五.什么是“人事权”?

答:人事权指的是企业员工、干部及人事档案管理权,而非一般公司内部的行政人事权。一般处级以上的政府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具有相应的人事权,在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了人事专户,这类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方面的业务可以直接或经上级管理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非国有企业不能直接面对政府人事部门,只有通过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才能办理各类人事事宜。

六.国有单位的人事管理关系是怎么样的?

答:国有单位分为省直、市县所属单位及中央驻桂单位三种类型,中央驻桂单位的人事关系由国家相应的部、委、局管理;省直单位的人事关系归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管理;市县所属单位的人事关系则由市、县人事局管理。依人事管理关系,毕业生到国有单位就业,必须经录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有用人自主权的国有单位可以作为法人实体自行确定录用大学毕业生,不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其员工的管理及待遇亦由本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毕业生可直接与其签订就业协议,学校列入就业计划派遣。

七.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在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证明能够解决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的,学院才能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2、毕业生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建议先问清楚单位是否可以为毕业生解决人事档案关系,如果该单位不为毕业生解决人事档案关系,而毕业生仍愿意选择该单位就业者,建议毕业生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可采取以下办法来解决户口档案问题:

⑴到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或人才市场,咨询能否接收;

⑵找一家可解决户口及档案关系的单位挂靠;

⑶把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的人事部门。

八.关于人事代理?

答:人事代理属于人才交流服务范畴,其职能如下:为委托方管理人事档案,办理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办理独生子女手续、自费留学、出国等有关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等。

九.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有哪些作用?

答:对毕业生而言、办理人事代理首先解决了落户的问题,其次保证了你不论在何种类型单位(包括私营、三资、或民营企业)工作,其合法权益、应有的社会、政治待遇和人事服务都得到保障,例如保留干部身份、转正定级、工龄连续、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升、职称评定、出国政审、党团管理、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种证件年审等等。对各类用人单位,尤其是无人事主管权的非国有企业和改制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言,接受应届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服务,首先解除了接收人员的后顾之忧,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其次是单位的人事管理事务实现了社会化,帮助用人单位从具体琐碎的人事管理事务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减少人事机构设置和人员开支。

十.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怎么办?

答:毕业离校时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户籍转回生源地,毕业生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毕业生可在学院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待就业登记,待就业登记部门继续帮助推荐毕业生就业,同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咨询、推荐就业服务和办理就业手续。

十一.什么是结业生?

答: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部分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通过毕业论文或在毕业前未完成有关课程的修读。结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结业生在一年内完成课程重修或补论文答辩,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十二.什么是肄业生?

答: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亦可指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肄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自制的肄业证明。学校不负责肄业生的就业。

十三.什么是报到证?

答: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报到证为一式两联(正本和副本),正本为蓝色由毕业生持有,到单位报到时交给单位;副本为白色,一般由学校负责放进毕业生的档案。

特别说明:报到证有报到期限,毕业生因不及时领取本人的报到证或领取报到证后不在期限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后果自负。

十四.报到证的管理办法,其具有什么作用?

答:1、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我区负责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部门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因此省内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必须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签发、盖章方为有效,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签发,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安排毕业生就业,并按现行人事管理规定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印、伪造、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更不允许用介绍信代替《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的报到凭证,是学校办理毕业生户口迁出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办理户口迁入的凭证。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填写的接收单位与实际接收单位必须一致,实行一人一证,不得一人多证或一证多人。同时为了维护其严肃性,除了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涂改和签署意见。

5、《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如有丢失,毕业生须向原毕业高等学校申请补发,高等学校报请当地(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

6、毕业生就业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存入本人档案。

7、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凭所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报到证上指定的单位部门报到,不得私自涂改《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所有的内容,否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作废。

十五.哪些学生不发报到证?

答:1、继续升学毕业生(专升本、读研等)不发报到证;

2、申请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3、没有通过有关课程的修读或未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不发报到证;

4、申请户口、档案留校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十六.毕业生怎样去报到单位报到?

答: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需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党(团)关系介绍信。

十七.毕业生到单位报到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答:国家规定:“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就业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收和退回毕业生”。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由学院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若属因学院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毕业生的,应由学院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院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的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因毕业生离校后违法或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则取消其原来的派遣计划,将其改派回生源所在地自行择业。

十八.什么是毕业生的档案?

答:毕业生档案是学生毕业前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选拔、聘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毕业生人事档案中反映的德、能、才以及专业特长,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因此,学生毕业后,其档案能否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用人单位手中是非常重要的。

毕业生档案的作用:A、确定本人身份、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学习经历、工作过程等历史资料;B、评定职称、出国、升学、生育等手续办理的凭据。

毕业生档案转移和去向,是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毕业生应予以重视。

十九.毕业生档案中一般包括哪些材料?

答:《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记录在校期间所学全部课程及实验、实习、设计、劳动等成绩的《学习成绩登记表》;

在校期间的一切奖惩材料;

入团、入党志愿书;

毕业离校前的体检表;

担任学生干部及尽职情况的有关材料;

毕业生报到通知书。

二十.毕业生档案是如何转递的?

答:1、档案去向。已有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按报到通知书的去向填写档案投递地址,经机要局统一投寄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归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读研毕业生按学生读研所在学校地址投递档案;办理了保留档案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院统一保管;已办理出国的毕业生按其生源地地址将其档案转回生源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既没有就业单位,也没有办理保留档案的,学院则一般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保管。

2、档案转递方式。学院派遣日前,学生的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的就业方案统一办理转递手续;学院派遣日后,学生凭用人单位接收档案的证明到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办理转递。按照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必须以机密件由机要通信方式转送到就业单位。机要通信是比普通邮政更为保密、安全、准确的档案转递渠道。

二十一.毕业生报到后找不到档案怎么办?

答: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学院一般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将档案通过有关部门转递出去,用人单位也可以开具证明,派人到学院取。但毕业生本人不得自己携带。毕业生报到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还找不到档案,可以通过学院查找。(查询部门:招生就业处;查询电话:029-81530082)

二十二.什么叫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常识?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至少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常识:1、提前准备。在劳动合同订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文本,以便对合同文本内容有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应引起高度重视。2、把握内容。从全面保护个人利益出发,应尽量了解《劳动法》的内容,这一点虽然对大家来说有很大的难度,但从合同本身出发,应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规定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负的责任共七个方面的内容;二是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约定的条款,应明确写明。3、重点了解。在把握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还应该清楚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两部分内容。一是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以及补偿标准。关于这一点,《劳动法》列出了7项内容,可向劳动部门查询。

二十三.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二十四.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联,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3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2、签订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是学生和单位的从事具体工作和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一般是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签订目的不同: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就业基本情况的认定,是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负责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签订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签证后列入就业方案;劳动合同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

6、时效性不同: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毕业生就业时的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同时失效。

二十五.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联系?

答:1、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2、就业协议书有关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这些条款必须有列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认可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继续生效。

二十六.毕业生到企业后是否须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按照《劳动法》规定,被企业接纳的毕业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须在十天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情况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时,用人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也是办理劳动手册及今后单位招工录用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十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样原则?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十八.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为无效。

二十九.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时,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提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终止双方由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建立起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1.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

(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但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相符合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只要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相关的住宅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它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种基本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了落实上述权利,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严格规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条件和程序。企业采取强迫劳动者,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写的场所,强迫其劳动,否则不让他出来 ,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通过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规定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适合自己的招聘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试用期的约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有利的。

三十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对试用期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十二.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是一样的吗?

答:不一样。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而服务期约定的前提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和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的,方可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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